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一名4岁女童在医院走廊被烫伤。谁应该承担责任?这一案件不仅让人感到痛心,也引发了公众对公共安全和监护责任的深入思考。
4岁女孩独自在走廊嬉闹
滑倒并掉进一个热桶里
2023年6月,广西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内,患者家属何某琼从开水间拿了一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才进入病房。此时,女孩的父母在附近病房探望患者,另一名患者家属宋在病房外与其他人交谈。
其间,女孩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为了制止他的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轻摸了摸女孩的额头。在撤退过程中,该女生不幸掉入何某琼事先放置的热水桶中,造成大面积烧伤。女孩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极重度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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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听取了判决
四方按比例分担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人何某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装满开水的水桶放在拥挤的通道内,导致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人宋某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推搡女童额头,致使其在撤退过程中掉入热水桶。她也有相应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女孩的法定监护人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就诊时,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富川某医院对事故无直接责任,但在提供开水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日常管理的义务,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对女孩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余元,并判令被告何某琼、被告宋某荣、原告女孩的法定监护人、被告富川某医院根据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分别承担50%、20%、20%、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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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专家指出,被告人何某琼放置水桶,宋某荣用手推女童额头,两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形成“多因一果”,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与损害后果的相关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履行保障人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本案中,医院对开水和楼道疏于管理,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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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未满八周岁或者因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顾的未成年人,不得无人看管。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袁宁宁:本案中,女孩的父母因为探视患者而疏于对孩子的监护,导致孩子处于危险之中,没有被及时发现,最终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父母的监护疏忽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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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儿童监护人保障未成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责任,包括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导致孩子受到伤害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监护资格。
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进行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刑事责任:极端情况下,因严重失职造成孩子重伤或死亡的,父母可能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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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环境安全:消除触电、烫伤、坠落等风险。
交通安全: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
户外活动安全:教给孩子必要的自理和自救知识。
公共场所要警惕:注意周围环境,不要让孩子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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